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殡仪活动中有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民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7-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