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火葬地区内死者的遗体不实行火化,或者在公墓以外修墓立碑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7-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