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擅自兴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殡仪服务站和公墓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规划国土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7-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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