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放行未获外运批准的遗体的,由民政部门对擅自放行的遗体存放单位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7-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