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出租寿穴或者炒买炒卖墓穴和骨灰格位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7-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