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火葬区内生产、经营棺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棺木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7-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