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四章 骨灰安置与公墓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四章 骨灰安置与公墓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墓应当凭火化证明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出租墓穴和骨灰格位;禁止出租寿穴。承租人不得转让墓穴和骨灰格位。禁止利用墓穴和骨灰格位进行炒买炒卖等非法经营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7-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