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四章 骨灰安置与公墓管理

第十七条

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四章 骨灰安置与公墓管理 第十七条 为公民提供骨灰安置的设施,由市民政局根据实际需要统一规划、设置。
农村地区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为本乡、镇村民服务的公益性骨灰堂。区民政局应当对公益性骨灰堂的管理进行业务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7-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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