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四章 骨灰安置与公墓管理

第十八条

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四章 骨灰安置与公墓管理 第十八条 本市严格控制公墓的建立。
远郊乡、镇、村建立为本地村民提供骨灰安葬的公益性公墓,应当报区民政局批准;市和区殡葬事业单位建立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墓,应当报市民政局批准。
建立公墓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到规划国土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7-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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