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四章 骨灰安置与公墓管理

第十九条

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四章 骨灰安置与公墓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公墓应当利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
禁止在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河湖(含水库)、铁路、公路隔离带内,以及城市规划的特殊地区建立公墓。
禁止在公墓以外修墓立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7-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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