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丧葬管理 第九条 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丧葬管理 第九条 正常死亡者的遗体,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火化。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和无名尸体,凭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7-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