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丧葬管理
第十条
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丧葬管理 第十条 火葬地区内死者的遗体应当在本市内火葬场火化,禁止运往外地。
外地来京人员在本市死亡后因特殊原因确需运回原籍的,必须经遗体所在区的民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遗体存放单位不得放行。
外地来京人员在本市死亡后因特殊原因确需运回原籍的,必须经遗体所在区的民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遗体存放单位不得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