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丧葬管理 第十一条 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丧葬管理 第十一条 火葬地区内遗体的运送业务必须由殡仪馆承办。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遗体运送业务。殡仪服务人员应当按照死者单位或者其家属预定的时间、地点接运遗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7-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