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拒绝、阻碍殡葬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侮辱、殴打管理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07-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