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九条 北京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围绕经济建设开展民兵、预备役工作,组织发动民兵、预备役人员带头完成生产任务,开展劳动竞赛、技术革新、增产节约等活动,主动承担急难险重及其他公益建设任务,为两个文明建设作贡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