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八条 北京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把民兵、预备役人员的政治教育纳入全民国防教育计划,保证人员、时间、内容的落实。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