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十条

北京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十条 各级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师、团应当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生产技能,因地制宜地开展以劳养武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以劳养武活动应当给予支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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