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六条 北京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六条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凡18岁至35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本市男性公民,除正在服现役的以外,应当参加民兵组织、服预备役。根据需要,吸收女性公民参加基干民兵组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