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五条

北京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在职职工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立人民武装部,1000人以下的,根据民兵、预备役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立人民武装部;按规定不设立人民武装部的单位,应当配备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或者确定一个部门负责办理民兵、预备役工作。
人民武装部干部的配备和机构的变更,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撤销或者合并人民武装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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