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 第三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八条 本市应当加强雨水的收集、处理和利用,采取措施,防止初期雨水造成污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污物和垃圾等废弃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污物和垃圾等废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