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 第三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九条 对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的处理处置,应当遵循源头削减和全过程控制原则,实现污泥的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禁止采用倾倒、堆放、直接填埋的方式处置污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