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 第三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条 污水处理单位对所产生的污泥的贮存、运输、处理、处置全过程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并对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不得造成二次污染。污水处理单位将产生的污泥委托其他单位处置的,应当与被委托单位约定双方的污染防治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