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 第三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三条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三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通过资源综合利用方式,采用循环经济模式对污泥进行处置。
在农林、建材等生产领域利用经无害化处理的污泥的,享受国家和本市资源综合利用相关优惠政策。
政府投资的沙荒地治理、园林绿化、土壤改良等项目实施政府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的污泥衍生产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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