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 第四节 农村和农业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五条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节 农村和农业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五条 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未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村庄的生活污水进行治理,优先采用生态、低能耗、资源化的污水处理技术;对在饮用水源保护区、河道两侧等重点区域的村庄,应当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并保证建设及运转资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