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 第四节 农村和农业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七条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节 农村和农业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七条 本市鼓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采取生态养殖方式。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本市农业水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并配套建设集中式畜禽粪污综合利用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规划禁养区内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项目,由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限期拆除。
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应当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措施,防止畜禽养殖废水、粪污渗漏、溢流、散落对环境造成污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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