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 第四节 农村和农业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八条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节 农村和农业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鼓励、引导建设集中式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引入市场化机制进行运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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