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 第四节 农村和农业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六条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节 农村和农业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六条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及种植业水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对农业生产环境进行监测,加强农业水污染防治的业务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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