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 第四节 农村和农业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四条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节 农村和农业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四条 本市应当根据水资源承载力和水污染防治的要求,优化农村产业结构和产业发展布局,发挥农业的生态功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