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 第三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七条 向公共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排入公共污水处理设施之前进行预处理,并达到规定的标准:
(一)含有毒污染物名录内污染物的污水;
(二)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含病原体的污水;
(三)含难以生物降解的有机污染物的废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