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 第五节 水污染事故处置
第五十一条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节 水污染事故处置 第五十一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事故的处置和事后恢复责任,对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进行赔偿。
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事故的处置和事后恢复责任,对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