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 第五节 水污染事故处置

第五十四条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节 水污染事故处置 第五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水污染事故的预警信息和应对情况,将事故信息和应当注意的事项及时告知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和个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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