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与地下水保护

第五十六条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与地下水保护 第五十六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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