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与地下水保护

第五十八条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与地下水保护 第五十八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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