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与地下水保护

第六十条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与地下水保护 第六十条 地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堆放和贮存易溶、含有毒污染物的废弃物;
(二)堆放垃圾、粪便及其他可能污染地下饮用水水源的固体废弃物;
(三)新建贮存液体化学原料、油类或者其他含有毒污染物物质的地下工程设施。
在地下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堆放和贮存易溶、含有毒污染物的废弃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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