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与地下水保护

第六十二条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与地下水保护 第六十二条 建设、使用垃圾填埋场或者贮存液体化学原料、油类等地下工程设施的单位,应当对地下工程采取防止渗漏的有效措施,并配套建设地下水监测井等水污染防治设施,定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地下水水质监测报告,防止污染地下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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