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与地下水保护

第六十四条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与地下水保护 第六十四条 从事地下热水资源开发利用或者使用水源热泵、地源热泵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和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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