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与地下水保护

第六十五条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与地下水保护 第六十五条 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的,不得恶化地下水水质。
进行地下勘探、采矿、工程降排水、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等可能干扰地下含水层的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大口井、废弃机井的产权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封井措施和工艺,防止造成地下水污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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