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生态环境用水保障与污水再生利用 第六十七条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生态环境用水保障与污水再生利用 第六十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本市重点河段和重点湖泊最低生态环境用水量,在流域综合整治规划中提出具体生态用水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