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生态环境用水保障与污水再生利用
第六十八条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生态环境用水保障与污水再生利用 第六十八条 本市生态环境用水应当优先使用雨水和再生水。严格限制使用地下水和自来水作为城市景观用水。
住宅小区、单位内部景观用水和市政杂用水具备使用雨水或者再生水条件的,应当使用雨水或者再生水,不得使用地下水和自来水。
各类工程施工降水的抽排水应当综合利用,优先用于施工现场及城市景观用水。
前三款所列各项用水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住宅小区、单位内部景观用水和市政杂用水具备使用雨水或者再生水条件的,应当使用雨水或者再生水,不得使用地下水和自来水。
各类工程施工降水的抽排水应当综合利用,优先用于施工现场及城市景观用水。
前三款所列各项用水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