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生态环境用水保障与污水再生利用 第七十条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生态环境用水保障与污水再生利用 第七十条 跨河流调配水资源的,应当充分论证,统筹兼顾水资源利用和水污染防治的需要,防止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