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生态环境用水保障与污水再生利用
第七十二条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生态环境用水保障与污水再生利用 第七十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采取措施,发展工业再生水用户,鼓励工业企业的废水处理后循环使用,扩大农业再生水灌溉范围,推动再生水回补地下水的技术研究和应用。
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工程施工等用水应当使用再生水。
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地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可回收水量较大的,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工程施工等用水应当使用再生水。
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地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可回收水量较大的,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