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生态环境用水保障与污水再生利用

第七十四条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生态环境用水保障与污水再生利用 第七十四条 再生水用户应当根据不同用途,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再生水水质标准使用再生水。
再生水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加强设施的维护管理,保证其正常运行,并对再生水水质负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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