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生态环境用水保障与污水再生利用

第六十九条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生态环境用水保障与污水再生利用 第六十九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水体生态修复纳入流域综合整治规划,通过采取生态保护措施,改善水体水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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