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与地下水保护

第六十三条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与地下水保护 第六十三条 多层地下水的含水层水质差异较大的,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因过量开采地下水导致水质恶化,不宜继续开采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停止或者限制开采地下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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