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与地下水保护
第五十九条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与地下水保护 第五十九条 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装载有毒污染物的车辆驶入;
(二)从事网箱养殖;
(三)从事水上旅游、游泳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地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网箱养殖。
(一)装载有毒污染物的车辆驶入;
(二)从事网箱养殖;
(三)从事水上旅游、游泳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地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网箱养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