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规划与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规划与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水行政、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表水和地下水环境功能区划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