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的特点和水污染防治的需求,采取措施,加强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再生水利用、水生态修复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和示范推广,提高水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