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