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本市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水环境保护目标制定考核评价指标,将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作为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定期公示考核结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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