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本市水环境质量目标及经济、技术条件,制定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控制水污染物排放,定期对标准进行评估并适时修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